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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子公司因虚构原价被罚20万,消费者:只肯补偿我500元

2023-05-15 12:09:24 820

摘要:原价2060元,现价1030元,原价上划了条杠,要便宜很多的现价则标在旁边,您在网购时是不是也经常看到这样的价格标签并被吸引购物。那这种原价到底是真的吗?居住在江苏南京的李先生通过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反映,其在...

原价2060元,现价1030元,原价上划了条杠,要便宜很多的现价则标在旁边,您在网购时是不是也经常看到这样的价格标签并被吸引购物。那这种原价到底是真的吗?

居住在江苏南京的李先生通过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反映,其在去年在网购平台上在珠宝品牌“周大生”的旗舰店购买了6000多元的金器,其购买很大的原因是该店铺宣传称在“原价”基础上有很大的折扣,但李先生事后质疑该店铺原价造假,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李先生近日接到了涉事网店运营主体辖区所在的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公司虚构原价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罚款20万。李先生要求店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退一赔三”,但对方称“只愿意补偿500元”。

对此,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单位,暂未获得回应。

7月21日,记者登录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网购平台发现,各平台针对价格方面都会给予提醒,“划线价”并不等于原价,很多商家当前已经不会直接将“原价”标注在宣传页面中,而选择“日常价”代替,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执法部门指出,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日常价”等类似表述传达了“原价”的含义,且“日常价”为虚构,也应属于“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曾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在虚假原价优惠价方面,《意见稿》称,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上买金手链质疑销售原价系虚假,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罚款20万

生活在江苏南京的湖南人李先生反映,去年6月份,他在周大生天猫平台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几条黄金手链,其中包括18K金小蛮腰手链4条,每条1030元,星芒手链1条,售价3260元。

李先生称,当时之所以购买,是因为看到在网上看到手链的折扣比较大,比如18K金小蛮腰手链原价表明要2060元,售价相当于在原价基础上打了5折,而星芒手链标明的原价为7530元,折扣力度更加大。

李先生提供的店铺网站截图显示,星芒手链的宣传页面上,还有“原价7538”“活动后3980”“限时到手价3160”等表述。小蛮腰手链则有“原价2060”“活动后1699”“限时到手价850”等字样。

但李先生称,他事后到实体店进行咨询,实体店店员称折扣力度根本不会这么大,李先生随即向涉事网店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局进行举报。

天猫网店信息显示,周大生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深圳市互联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李先生提供的信息显示,今年7月12日,他收到了深圳政府短信平台发来的信息称,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深圳市互联天下心心科技邮箱公司虚构原价的行为立案调查完毕,对该公司虚构原价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20万元。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店家拒绝称可“补偿500元”

李先生称,在收到这条信息后,他再次联系周大生旗舰店工作人员,要求对方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李先生称,自己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虚构了原价,误导消费者认为折扣很大,就是一种欺诈。”李先生称,但是在他对店家提出要求后,对方予以了拒绝。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店家对于此情况,处理方案为退货退款,并售后补偿500元。但李先生拒绝了这一方案。

7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周大生天猫旗舰店工作人员和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并表明采访意图,对方称尽快联系相关负责人给出答复,但截止发稿前记者尚未得到答复。

多购物网站给出提示:划线价并非原价

潇湘晨报在周大生天猫旗舰店上看到,相关产品已经没有原价、划线价等内容展示。

记者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网购平台上查看发现,有部分商家仍采用了划线价,但原价的表述较少。在苏宁易购网站空调促销专题页面上,在与当前售价进行价格对比时,页面展示的是“日常价”。

同时,各个平台对于划线价均进行了说明。

天猫平台的说明称,划线价格是指商品的专柜价、品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商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仅供参考。未划线价格是指商品的实时标价,不因表述的差异改变性质,具体成交价格根据商品参加活动或者会员使用优惠券、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京东方面则称,划线价为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其他真实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苏宁易购也有类似的表述。

当事人曾就虚构原价维权维权,并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李先生第一次就虚假原价问题进行维权。

李先生称,自己大学学习法律,目前开设一家法律咨询公司,但并非职业打假人,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就会维权。

早在2017年,李先生在浙江嘉兴市翠玉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玉镯四只,订单信息显示:购买“某天然翡翠a货翡翠手镯冰糯种缅甸玉镯玉器正品带证书”两只,单价(原价)5000元,售价2280元,“某天然翡翠手镯正品a货带证书缅甸玉器冰糯种飘花”两只,单价(原价)3500元,售价1588元,商品总价7736元,实付款7731元。李先生同样认为该店在销售过程中标明的原价存在造假,并要求“退一赔三”,对方拒绝后,李先生将其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在一审中败诉,但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改判。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在该案中,涉事公司未能提供响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其标示的原价,该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李先生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要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该案同时还列入了当年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商家虚构价格违法,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并非一律获法院支持

根据公开报道,对于虚构原价的行为,多地行政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浙江嘉兴海盐县市场监督部门在查处一起相关案件中指出,当事店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日常价”等类似表述传达了“原价”的含义,属于虚构原价;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新店开张抢3折”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早在去年12月,最高法网站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虚假原价优惠价方面,《意见稿》称,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在今年2月,该意见稿正式通过时并无虚假原价相关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消费者因商家虚构原价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时,也并非都予以支持。

2021年8月,青岛市民王某因在南京耀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店铺购买了13部手机,每部1599元。王某后因该店铺网页上有“闪降8500元”的红色醒目字体以及9999元的划线价,认为该店铺有价格欺诈的行为,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但一审法院未支持这一请求,被告指出王某并非正常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二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驳回上诉。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在销售涉案手机时标示“划线价9999”,但被上诉人在产品详情页面底端对划线价格进行了说明,表明划线价格并非原价。虽然被上诉人在涉案手机销售页面标示“闪购价¥1500”“划线价9999”“闪降8400元”容易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但尚不足以构成欺诈。

上诉人在购买手机后立即对被上诉人出售手机信息进行了公证,对证据进行留存,其称系其交易习惯,虽与常理不符,但可以认定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等商家销售货物的价格标示较普通消费者具有较高认知。被上诉人在手机销售页面标示“划线价9999”“闪降8400元”不足以对上诉人形成误导,也不会诱使上诉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021年9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也对一起类似案件进行了判决。路某某在天猫平台一家音响店花了6000多元购买一套印象,但因页面上标注有“原价7860到手价¥6507”字样,路某某以产品自上线以来无销售记录,存在价格欺诈为由,将涉事店铺告上法庭索赔。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虚标原价,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案原告曾多次购买产品进行索赔,本案的购买后直接拒收的情况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且无合理理由予以说明,原告作为多次通过购买进行索赔的人士,对产品宣传金额等内容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产品详情截图、购买记录等在案证据所显示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对所购买的涉案产品金额具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在去年6月,同样在山东青岛,一市民购买在京东联想授权店以7288元的价格购买笔记本电脑两台,该商品展示的划线价格为16999元,优惠幅度达到降价9711元;市民收到本案商品次日,王彬在联想中国官网浏览激活电脑的步骤时注意到联想官方网站同款电脑的划线价格为8499元,实际支付价格为7999元,实际优惠幅度仅为500元。后因与店家协商不成,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三倍赔偿。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涉事公司重庆华必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并应以此为戒,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如果心存侥幸,必将付出巨大代价。惩罚性赔偿金应以引起华必达公司幡然悔悟、立即改正错误为限,只有被惩罚者执迷不悟继续坚持错误时才应全额判付。对于市民购买的两台电脑,其认为并无质量问题,不要求退货,该院予以照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市民惩罚性赔偿金14576元;若该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履行义务,罚性赔偿金数额变更为三倍赔偿。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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