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行为人,王某,男,某鞋服有限公司负责人。9月12日,该鞋服有限公司员工母某,自成都市到安岳后未向社区报备。公安机关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王某口头警告,并要求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管理公司员工。 违法行为人,贾某,调味...
违法行为人,王某,男,某鞋服有限公司负责人。9月12日,该鞋服有限公司员工母某,自成都市到安岳后未向社区报备。公安机关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王某口头警告,并要求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管理公司员工。
违法行为人,贾某,调味品推销员。9月10日自内江市威远县返回安岳后,未向社区报备,14日被集中隔离。因贾某正在集中隔离,民警通过电话对贾某进行口头警告,并告知由贾某全额承担集中隔离费用。
温馨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信息来源:安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