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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周六福”告了隔壁的“周六福”,法院判了!

2023-05-15 14:55:09 2138

摘要:在醴陵市某文化商业广场,有两家“周六福”珠宝店相邻经营,每当人们经过,都会有着些许疑问,这是一家么?而只要进店的顾客一询问,两家店子都会说,我们有授权,我们才是真的,隔壁家那是冒牌的。近期,株洲中院审理了这起“周六福”起诉“周六福”侵害商标...

在醴陵市某文化商业广场,

有两家“周六福”珠宝店相邻经营,

每当人们经过,

都会有着些许疑问,

这是一家么?

而只要进店的顾客一询问,

两家店子都会说,我们有授权,

我们才是真的,

隔壁家那是冒牌的。

近期,

株洲中院审理了这起

“周六福”起诉“周六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系第7519198号“

”注册商标、第13062591号“周六福”注册商标、第16441293号“

”注册商标、第16441294号“

”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贵重金属、手表等,系商品商标。

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第33044741号“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类别为第35类,包括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系服务商标;系第27903713号“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类别为第14类,包括珠宝、珠宝首饰、手表等,系商品商标。

被告铭福珠宝公司系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加盟商,该公司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上使用了“”标识。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被告抗辩认为,其在店招使用的“”标识系对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商标第33044741号、第27903713号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且其具有合法授权,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第27903713号“”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的是同一行排列、字体大小相同的标识,与铭福珠宝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并非相同的标识,故被控侵权标识并非是对第27903713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的意见,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该类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第35类服务主要是为他人提供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也应是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宣传推广,而不是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广。

本案中铭福珠宝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处使用“

”标识,其目的是为自己的黄金、珠宝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并不属于第35类服务规范的行为,因此并不属于合法使用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故对铭福珠宝公司该项意见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被告销售的商品属于贵重商品类,且包含专卖专营商品,经营者在寻求加盟时必然对相关商品的商标、上游公司进行比普通消费品销售商、服务商更谨慎的了解,其合理注意义务相较于其他普通消费品销售商、服务商更高。而“周六福”系列商标在国内知名度极高,被告铭福珠宝公司在经营前必然有所了解,且被告铭福珠宝公司在加盟时,原告的加盟商已经存在并在其选址的店面隔壁。因此,铭福珠宝公司在选择加盟并使用案外人授权许可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过程中,未对授权方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认真审核,包括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能否使用在其经营店铺的商业活动中以及是否会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而选址在原告周六福公司加盟商的隔壁经营同类和类似商品,具有明显的追求混淆结果的故意,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铭福珠宝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被告铭福珠宝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解析

商标的合法使用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款要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既要以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商标样式进行使用,又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进行使用,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形使用或者超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使用,都不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正确使用。

基于此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应明确以下问题:

1、本条所称的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由国家商标总局予以公告、发放商标注册证,同时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本条所称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系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上的商品进行分类。

2、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既能让商标注册人正确、有效地将商标使用在对应的商品上,即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又可以引导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限制在注册范围内,为区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明确的边界。

3、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标志或者扩大商品使用范围,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者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任意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形使用,即没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者在核定的商品上没有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则商标使用人就不享有法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甚至还可能面临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没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使用行为如侵犯他人合法注册并核定在该类别上的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铭福珠宝公司未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法、正确的使用其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将案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原告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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